日前,在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许新建表示,条例起草始终坚持“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一律不得出台。
此次《条例》对我国已实施8年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据南都记者观察,在持续近一小时的政策吹风会上,强化“刚性约束”频被提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顾名思义就是对那些不符合公平竞争的标准,以及阻碍公平竞争的规则,审查机制不仅要有话语权,而且得是一票否决。
从2016年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将其纳入法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运行至今,其对于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建立与观念的深入人心,可以说都居功至伟。但也毋庸讳言,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视公平竞争规则与制度为无物,诸如“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不仅没有消除,而且成为某些地方的“潜规则”,肆意横行。
此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从行政法规的视角,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立法到实施都将发挥至关重要的衔接作用。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最基础的准则,关涉现代市场机制能否顺畅、高效运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肩负着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制度使命。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而其中,相较于各种市场性的垄断行为,突破地方行政垄断的难度则相对较大。
一直以来,行政垄断是最强悍、也是最顽固的垄断行为,其对市场竞争环境的破坏往往也最致命。因为其所损伤的,不仅是具体政策辐射下的市场主体、领域,更是社会各界对地方营商制度环境的信赖和预期。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须由本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以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行为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均不得出台。此规定被认为是从源头入手,从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就介入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话语权、否决权在此被寄予厚望。
当然也要看到,在实践层面,地方性的行政垄断措施出台,大概率涉及区域性的招商优惠,往往经地方党政会商拍板,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其监督力度、影响地方施政决策的话语声量都还需要观察。除了源头治理,对于存量个案的处置力度、深度也会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扎实落地——查处有违公平竞争制度个案,纠错不是终点,而应当严肃问责导致行政垄断发生的“肇事者”,还要赔偿当事市场主体相关竞争权益。
要有人为行政垄断真的付出代价,而不是让普通市场主体屡屡成为代价,这是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能否落地生根的试金石。反行政垄断从源头发力,而在同级监督、内部监督之外,也要积极引入司法监督与社会参与,畅通和细化市场主体提起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性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普通社会成员维护自身公平竞争权益的多元渠道。
社论亚星客车